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爭議

《賦稅》2010/2/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某報報導有關HANG TEN4


服飾店,被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處罰,該等公司行政


救濟官司敗訴後揚言退出臺灣市場,經瞭解係營業人對法


規認知有誤所造成。




該局說 明,服飾店與合作店簽約設立門市,銷售其自有


品牌產品,合作店僅提供門市場地,但無人事、經營及管


理之權限,一切營運皆由服飾店負責,經營主體為該服飾


店,由其銷售貨物與消費者並收取貨款,依規定應由服飾


店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服飾店使用店面所支付予房東


之代價,屬租金性質,係為另一個交易事實,應另 由收


取租金者開立發票交付該服飾店。二項個別營業行為應分


別依規定開立發票,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惟該服飾店將應


收取之貨款與應給付之租金相互抵銷後,僅就 差額開立


發票,顯然將二個交易模式混同,造成短開發票致逃漏稅


捐,實係錯誤租稅規劃所致。




該局指出,有關該等案件經該局於92年及93年查核補稅


裁罰後,曾陸續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納稅義務人,且自92


年以後,該等服飾店已依營業稅法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


報繳營業稅。今因知名服飾店對該局核定補稅裁 罰不


服,歷經多年行政救濟程序(即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9月駁回而告確定,該局任事用


法並無違誤。惟該服飾店仍不服復於同年 12月申請重開


行政程序遭否准而再次掀起本案欠稅爭議。




該局強調,營業稅法對不同銷售型態有開立統一發票之明


確規範,營業人應依交易事實、經營主 體依不同階段規


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為免課稅爭議,該局呼籲營業人


就經營模式如有稅法適用疑義,請洽詢所轄國稅局或其分


局、稽徵所,避免觸法,以維權 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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