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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動產應以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應按房地之實際銷售價格依規定稅率(持有期間1年內15﹪、1年至2年間為10﹪),自行計算應納稅額,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依規定補徵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年10月間併同出售2筆土地,買賣合約總價為2億8,000萬元,其中1筆為符合排除課稅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1筆為應稅之建地,甲公司自行申報建地之銷售價格為2億4,000萬元,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3,600萬元。經查獲甲公司以墊高免稅土地售價、低報應稅建地銷售價格方式,短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查得資料調增應稅建地之銷售價格3,000萬元,按適用稅率15﹪核定補徵稅額450萬元。
該局提醒,所有權人出售不動產,如有藉高賣低報銷售價格,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補稅外並應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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