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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全球匯率波動劇烈,尤以


日本央行持續推出量化寬鬆政策及南北韓情勢緊張, 致


日圓及韓圓持續貶值,對我國進出口產業造成巨大影


響。營利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而產生之兌換損益


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依所得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按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


條暨相關規定,兌換損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另


營利事業因進口或外銷之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


之損益,或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國外進、銷貨


款項,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以新臺幣為記 帳本位,營


利事業應按支、存當日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因


支、存匯率不同所發生之損益,應列為兌換損益。此


外,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僅因匯率 之調整而


產生之帳面差額,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認列為當年


度之收益或損失。是以,營利事業於期末按估列之未實


現兌換損益,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該局


將加強查核列報鉅額兌換損益之案件。





該局呼籲,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


申報兌換損益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


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29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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