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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


報即將於10251日至531日展開,為協助機關團體


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就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規


定及所轄機關團體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機關


團體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機關團體收入面、支


出面、課稅所得額計算,說明如下:




1.財政部發布之相關解釋函令規定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


報之機關團體:




(1) 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


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


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


、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


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


利團體(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


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老人


社會團體等,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


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


息,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


 


(2)依法向內政部、各直轄市及各縣()政府立案登記


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


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2.收入面:




(1) 機關團體填寫結算申報書前,請先檢查有無銷售貨


物或勞務,並就申報書第3頁及第4頁擇一填寫。無銷售


貨物或勞務者,請填寫結算申報書第3頁「無銷售貨物或


勞務者使用」。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填寫申報書第4


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並填報第5頁「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第7頁「銷售貨物 或勞


務成本明細表」,及檢附有關明細表供參考。




(2)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雖為專款專


用,仍應將募得之捐款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


入」。




(3)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


仍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應將其列為「銷售貨物或勞


務以外之收入」。




(4) 機關團體應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


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適當劃分,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


所 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


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


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例


如:承辦政 府委辦業務收入、租金收入、教育訓練收


入、出版品買賣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之收入」。




3.支出面:




(1)機關團體以前年度結 餘款,因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


1項第8款規定,並已報經核准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


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各年度之支出。例


如:98年度結餘款 80萬元,已報經核准於99年度至102


年度每年度各使用20萬元,則於101年度使用之20萬元不


得列為101年度之支出。




(2)機關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於購置年度


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


有關活動之支出」,則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不得再將


按年提列之折舊列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於計


算前後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時重複列報支出。




(3)機關團體依其設立之法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業務監督準則、財務處理辦法規定提撥之準備金,應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




(4)機關團體支出比例未達收入60%(70%1022


26日修正)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請儘速


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以


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4.課稅所得額計算:




機關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


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


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呼籲,101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


(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


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機


關團體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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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