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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證

《賦稅》2007/12/31

記帳士證書申請


  • 記帳士考試及格者申請執業流程說明(開新網頁)
  •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換領記帳士證書者申請執業流程說明(詳見下述)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換領記帳士證書者申請執業流程說明


 


  • 換領記帳士證書

填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補發、換發)記帳士證書申請書(doc檔案)記帳士履歷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專用)(doc檔案)向本部申請【範例】(doc檔案)(申請期限至97年12月31日)。前項記帳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記帳士得檢附前一年度已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併同申請書(doc檔案)及原記帳士證書向財政部申請換領當年度記帳士證書或於原記帳士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doc檔案)


前項以於原記帳士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代替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其次數以3次為限。屆滿3次後,應依規定向本部申請換領當年度記帳士證書(doc檔案)


證書費用新台幣1,500元整(請勿寄現金),請至郵局購買匯票(匯票抬頭:財政部賦稅署) 


申請書上請浮貼照片,俾利承辦單位撕下貼在記帳士證書上


  • 登錄執業

收到證書後1個月內,填寫記帳士登錄(登記)申請書(doc檔案)記帳士登錄表(doc檔案)檢附前1年度已完成專業訓練時數證明,向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縣(市)分局申請;但記帳士事務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市國稅局或高雄市國稅局申請。 (國稅局地址(doc檔案)


填寫記帳士登錄(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doc檔案)通知登錄案件承辦機關,或可由記帳士公會彙轉記帳士登錄(登記)申請書並統一造冊(doc檔案)通知登錄機關。


  • 執行業務
  1. 每年仍應依記帳士法第35條及「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96年:40小時,97年及以後之每年:24小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同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並於記帳士名冊加註。
  2. 原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本部於換證時將副知國稅局辦理註銷;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換領記帳士證書、申請登錄並加入公會後,應至原辦理編配(變更)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國稅局單位辦理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變更事宜。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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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