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高先生來電詢問,繼承人中有精神異常者,是否可比照綜合所得稅規定,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 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於84年1月15日至94年12月31日間發生之繼承案件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0萬元,自 95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每人得扣除557萬元。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細則第10條之2規定,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 規定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依高先生來電所述,患有精神異常之繼承人可否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需視該繼承人精神狀況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或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並應取具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 本局進一步表示,遺產稅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之規定與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有別,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時,納稅義務人及 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障礙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可憑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即可 扣除,尚不限需領有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案件時,若有符合稅法各項扣除額規定者,應檢附法定證明文件供核,以免喪失自身合法節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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