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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戶保留進項憑證,節稅好妙招

小店戶保留進項憑證符合稅法可以少繳點稅規定,不要讓


權益睡著了。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小店戶因為不是按進、銷貨


稅額計算繳納營業 稅,因此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


務時,索取進貨發意願自然不高,導致上游的批發商或工


廠較容易短漏開統一發票。




為了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 或勞務時,索取進貨


憑證,以發揮上、下游勾稽的效果,營業稅法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


發票,在1月、4月、7月、10月的 5日以前向國稅局提


出申報者,就可以按發票記載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


內扣減。




  例如:平安商店原來每季應納營業稅1,500元,97


10-12月因進貨而取得的統一發票載有稅額計1,000元,在


9815日 以前提出申報的話,就可以扣減10%100


元),扣減後只需繳納 1,400元即可。




97年度第4季小店戶的營業稅即將在982月開徵,如果有


因進貨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應該在9815


日 前向所 在地國稅局提出申報,節稅是您的權益,別讓


它睡著了!




新聞稿聯絡人:第三課吳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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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