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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戶保留進項憑證,節稅好妙招
小店戶保留進項憑證符合稅法可以少繳點稅規定,不要讓
權益睡著了。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小店戶因為不是按進、銷貨
稅額計算繳納營業 稅,因此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
務時,索取進貨發意願自然不高,導致上游的批發商或工
廠較容易短漏開統一發票。
為了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 或勞務時,索取進貨
憑證,以發揮上、下游勾稽的效果,營業稅法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
發票,在1月、4月、7月、10月的 5日以前向國稅局提
出申報者,就可以按發票記載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
內扣減。
例如:平安商店原來每季應納營業稅1,500元,97年
10-12月因進貨而取得的統一發票載有稅額計1,000元,在
98年1月5日 以前提出申報的話,就可以扣減10%(100
元),扣減後只需繳納 1,400元即可。
97年度第4季小店戶的營業稅即將在98年2月開徵,如果有
因進貨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應該在98年1月5
日 前向所 在地國稅局提出申報,節稅是您的權益,別讓
它睡著了!
新聞稿聯絡人:第三課吳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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