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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會計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理營業人採網路申購或集中購買方式 預購次期統一發票者,如因營業人於該期發票開始使用前,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停、歇業或註銷,可於雙數月終了日前,亦即預購之統一發票開始使用前,檢附申 請函、稽徵機關核准停、歇業、註銷證明文件、統一發票購票證明單、預購之統一發票及退款帳戶郵寄財政部印刷廠,經該廠檢核無誤後辦理退費。

該局指 出,會計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理營業人申購次期統一發票,如採網路申購及集中購買統一發票,係於每單月26日至月底辦理,財政部印刷廠則於雙月22日前 將申購之次期統一發票送達代理人處所,營業人如於送達前申請核准停、歇業、註銷,按原作業規定,須將該預購之統一發票作廢並辦理營業稅申報。以96年1- 2月份統一發票為例,會計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理營業人申購該期統一發票者,須於95年11月26日至30日提出申購並繳費,財政部印刷廠於95年12 月22日前將申購之96年1-2月份統一發票送達代理人,惟如營業人於95年12月1日核准停、歇業或註銷,依原有規定,營業人無法辦理退還發票及退費作 業,故雖已於95年12月1日核准停、歇業或註銷,仍需申報96年1-2月營業稅,並將統一發票截角作廢。此作業方式除了增加申報手續外,亦增加營業人的 統一發票工本費負擔。

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遂於96年度政府統一發票管理委員會決議,會計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理營業人以網路申購或集中統購次期統一 發票,如因營業人於該期發票開始使用前,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停、歇業或註銷,可檢附退費申請函、核准停、歇業或註銷證明文件、統一發票購票證明單、預購 之次期統一發票正本及退款帳戶,於雙數月月底前郵寄財政部印刷廠,經財政部印刷廠檢核無誤後辦理退費。因此,上揭案例中的營業人,依照新頒作業規定,其會 計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可於95年12月30日前檢附前述文件向該廠申請退費。

       該局呼籲,前述已購買之統一發票可申請退費機制,僅限採網路申購或集中購買方式預購次期統一發票者為限,如非採前揭方式預購統一發票,並不適用。財政部印刷廠的地址為臺中縣大里市中興路1段288號,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0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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