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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台財稅字第09804516500號
|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部 長 李述德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修正規定
稅法
| 稅法條次及內容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及倍數
|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 第四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第四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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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
二、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
一、 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
二、 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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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應納稅額○.五倍之罰鍰。
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如同時有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暨非屬前述財產者,其應納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處所漏稅額○.四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八倍之罰鍰。
(短、漏報之財產如同時有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暨非屬前述財產者,其所漏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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