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款申請延期繳納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將於9851日 起受理申報,符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條件者,應於申報期限9861日前提出申請,最長可展延3個月,至9891日 再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為因應國際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低迷,並紓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壓力,符合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款條件者可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91日 至9861日 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提出申請:



1.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 金。



5.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二、營利事業於979月至12月或98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亦可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稅稅款者可採線上申辦、臨櫃或郵寄申請:



一、線上申辦: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線上申請。



二、臨櫃或郵寄申請: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營利事業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該 局進一步指出,符合前揭條件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但本年度已申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申報 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可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即9861日 )提出「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延期繳稅申請,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 於核准延期繳納期間內繳納,免加徵任何滯納金及利息,惟僅可以現金或支票赴代收稅款金融機關繳納,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便利商店等繳稅 方式。
該局呼籲,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之納稅義務人,請把握時間於結算申報期限9861日前提出延繳申請,且記得於核准延期期限內繳納稅款,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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