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
100年5月1日至5月31月,營利事業請依規定期限儘早申
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致被加徵滯報金、
怠報金或處罰。
該局指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容(詳參
考附表)業經修訂,特別摘錄修正重點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稅額計算:配合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修訂,營
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為12萬元及稅率為17%。
二、捐贈項目: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公布,營
利事業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
其捐贈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為
限,得列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增訂限額表。
三、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配合財政
部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0號令「外
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之修正,修訂說
明為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如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
期間薪資,經換算後之全年應稅薪資未達120萬
元,並經財政部核准者。
四、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配合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
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結算申報書格式請參考該局網站公布資
料,另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如有任
何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
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聯絡人:審查一科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相關檔案 [[4-69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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