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一般扣除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應選擇可扣除金額較大者申報減除。納稅義務人申報一般扣除額,較常發生錯誤之情形,該局彙整說明如下:



一、申報列舉扣除額但列舉總額小於標準扣除額〈97年度單身申報者為73,000元,與配偶合併申報者為146,000元〉,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對這類案件係以標準扣除額核定。



二、重複列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三、列舉扣除額:



〈一〉捐贈: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應以20%為限〉,或列報對未登記或未設立之團體、廟宇的捐贈,或名為捐贈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


〈如:於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加入團體的團費、入會費等〉。



〈二〉 保險費:保險費列報應符合:(1)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2) 可列報保險費扣除的對象只限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3)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扣除的保險費金額不能超過24,000元,若實際支付的保險費 未達24,000元,只能以實際支付的保費金額申報扣除(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可以全數扣除)。



〈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要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額在30萬元的限額內申報,而且要注意不得與房屋租金支出同時申報,只能選擇一項申報。



〈四〉醫藥及生育費:不是屬於公立、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藥費,就不得列報。尤其是非屬醫療性質的美容整型或看護支出,不能列報扣除。



〈五〉房屋租金支出:只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房屋租金支出才可列報,如果同時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只能選擇一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有關特別扣除額部分,有薪資者薪資所得
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10萬元,薪資未達10萬元者,就其薪資
所得總額全額扣除,不可逕以10萬元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部分,雖然改以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是可以扣除的對象沒有改變,仍然僅限於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院校的學費,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得扣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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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