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補稅並遭受處罰

《賦稅》2009/4/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5月份報稅季節將至,提醒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留意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短漏報遭致處罰。



該局指出,常見綜合所得稅違章受罰類型經歸納如下,請民眾多加留意:



一、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短漏報應課稅所得者,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常見短漏報情形如下:



(一)短漏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納稅義務人常主張並未收到扣繳義務人或營利事業寄發之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憑單,以致短漏報該筆所得;惟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不能以未收到憑單而免除應申報之義務。



(二)以所得淨額申報所得:納稅義務人如收到「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應以該憑單中之「給付總額」申報所得額,如以減除扣繳稅額後之「給付淨額」申報所得額,即構成短報所得。



(三)與配偶所得分開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有同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因此,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應填寫一份申報書合併申報,否則即應依規定裁處罰鍰,但下列情形例外:



1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2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3
、如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業已分居」字樣,稽徵機關得據以通報歸戶合併課徵,如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由稽徵機關辦理歸戶其所得合併課徵者,即應裁處罰鍰。



(四) 短漏報結構型商品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應依銀行開立之「綜合所得稅結構型商品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彙計單」申報所得,如有損失,在不超 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限額內列報損失扣除額,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五)虛列死亡親屬或已離婚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六)以不實資金安排虛列捐贈扣除額或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二、 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額未依法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而申報所得稅應以 結算申報書遞交稽徵機關,或以網路上傳申報成功,如僅以報稅軟體列印試算表,未完成上傳動作,即屬未辦理結算申報。往年亦曾發現納稅義務人已繳納自繳稅 款,但未將申報書遞交稽徵機關,亦未以網路申報,仍應按未申報處理。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 之課稅所得,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且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向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而該機關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請民眾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留意上述易構成違章之情節,以免漏報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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