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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所得資料差異原因

《賦稅》2009/4/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851日 起至61日 止,納稅義務人於報稅期間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參與網路報稅之20家金融憑證,透過申報程式自行上網下載或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詢所得資料作為申報參考。



該 局說明,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範圍,係以扣繳義務人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於同年1月底前如期彙報之扣(免)繳憑單、股 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為限,不含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 ,如律師、會計師、醫 師、建築師、表演人等】之扣(免)繳憑單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之所得資料;查詢所得資料之對象,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 得資料,但納稅義務人被收養之子女於課稅年度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及於課稅年度成年之子女,不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報稅期間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供納稅義務人作為申報參考,稽徵機關受理申報後將再作交查核定,歸戶之所得與原查詢之所得會因下列原因產生差異:



一、營利事業、扣繳單位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逾期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致使財稅資料中心未能於3月底前完成建檔作業,而無法將該所得納入查詢範圍。



二、 營利事業、扣繳單位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法定申報期限過後,發現憑單內容有誤,始辦理更正或註銷所得資料,亦會影響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之正確性。例 如:申報單位雖如期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惟因未填報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申報錯誤、重複及所得欄空白、所得年度不正確等情形,而遭稽徵機關退查更正之案 件,均無法提供查詢所得資料。



三、其他非扣繳所得資料【如抵押利息、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由稽徵機關自行蒐集部分。



四、課稅年度結婚、離婚或申請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均分開提供。



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申請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除查詢之所得資料外,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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