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捐贈費用核認標準

《賦稅》2009/4/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不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



該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另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
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 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費用,應按下列計算公式為申報捐贈費用之上限:
〔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防、 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1+10/100×10。舉例說明,若核定收入總額600萬元,申報費用總額500萬元,費用內含對公 益團體之捐贈30萬元,對政府機關之捐贈10萬元,則依公式計算之金額為:〔600萬元-470萬元〕÷1+10/100×10=118,182 元,加計對政府機關之捐贈10萬元,捐贈費用核認上限金額為218,182元,計超限181,818元應予剔除。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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