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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接獲9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時,要把握復查期限,以免喪失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案件已於1011月起陸續書面 審查核定,預計於4月底前寄發核定通知書,其中屬獨資、合夥組織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接獲通知後對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不服時,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 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每年51日至5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 稅。稽徵機關對獨資、合夥等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僅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核發無應納稅額之核定通知書,財政部於98129日以台財稅字第 09804572310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於接獲核定通知書時,應確實核對申報與核定資料,如係對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不服時,要把握復查期限,而非等收到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繳款書,才申請復查,以避免錯過法定申請期間,而喪失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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