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應備之文件

《賦稅》2009/4/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本人所得資料,必須出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委 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 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該局說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851日 至9861日 止,國稅局 也將同時提供納稅義務人臨櫃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97年度所得資料,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維護課稅資料安全,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本人所得資料,應 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以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為限。其他證明文件諸如:駕照、工作識別證、健保IC卡、老人證、護照、殘障手冊及戶口名簿等專屬用途文件,不能 代替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之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有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20家金融憑證,即可於所得稅申報期 間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程式,經由網際網路快速查詢本人及合併申報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得資料,不用親至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且利用自然人憑證 IC卡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20家金融憑證並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更可參加該局舉辦之『憑證報稅好禮大Fun送』抽獎活動,最大獎額為 50,000元商品提貨券,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
聯絡人:服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