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太歲或點光明燈不可以列報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到寺廟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的費用,不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 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 算時列舉扣除。所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該局指出,部分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得列舉扣除,惟於寺廟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祈求順遂福氣,此種具有對價關係之支出,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平時可多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2/4/2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