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行依移轉訂價報告評估之營業常規調整受控交易結果,使得我國納稅義務較未調整前為低時,應不予調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準則)規定,評估營業常規交易範圍,如果調整與國內外其他關係企業間受控交易的結果,將使得該公司在我國境內的納稅義務較未調整前為低時,則不予調整。



該 局說明,於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移轉訂價報告時發現,其受控交易係與關係企業間的銷貨,且受控交易雙方均設籍在我國境內,移轉 訂價報告內採用可比較利潤法,並選定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甲公司9496年度的平均營業淨利率已高於選定可比較對象常規交易範圍,故甲公司自行按其 移轉訂價報告所評估的「營業常規」,由受控交易相對公司(即其關係企業)調整減少營業成本,關係企業調整後的課稅所得額雖仍為虧損,惟甲公司相對調整減少 營業收入後的課稅所得額仍為正數,此調整受控交易的結果,導致甲公司減少在我國境內的納稅義務,與TP準則第7條第5款第5目不得向下調整的規定不符,該 局遂將甲公司調整收入加回,並併予加回其關係企業調減的營業成本。



該局呼籲,公司依移轉訂價報告評估營業常規交易,調整與關係企業間受控交易,應特別注意TP準則相關規定。



(聯絡人:審查一科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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