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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免納相關稅捐,於5年內移轉者應予補徵

《賦稅》2009/4/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國外輸入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之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者,於機器、設備輸入後5年內,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須補徵相關稅捐。



該 局說明,
營業人於9111日 起進口供自用之機器、設備,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在國內尚未製造,且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但輸入 之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予補徵相關稅捐。但若轉讓與設於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其他屬科學 工業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甲公司於951月自國外進口價值52百餘萬元之機器設備,因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納進 口稅捐及營業稅,惟經該局至甲公司營業現場查看,該進口機器設備已不在營業現址,且甲公司表示該機器業已出售,不符合上開規定,經該局通報海關補徵進口稅 捐及補徵2百餘萬元營業稅,另甲公司出售機器設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罰鍰7百餘萬元,且未 申報出售資產收益除補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就漏報所得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國外輸入機器設備免納稅捐後,應確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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