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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之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益彩券銷售之課稅方式,依公益彩券之經銷商甲、乙兩類區分,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銷售彩券的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 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經營,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的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 獨資事業主或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
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



(公益彩券銷佣金+兌獎佣金+其他營業項目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2.
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



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訂頒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營利所得,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的營利事業,以收入較高業別之純益率計算。



例 如:某甲經營小吃店兼營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97年度彩券代理銷售業擴大書審純益率為10﹪,稽徵機關每季核發「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計算公式 欄填載的銷售額為30萬元,則全年營業收入為120萬元(30萬元×4季),某甲應申報之全年營利所得即為12萬元(120萬元×純益率10﹪)。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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