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適用範圍及其附件收件截止日期

《賦稅》2009/4/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9851日 起受理網路申報,請納稅義務人 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20家金融憑證,於申報期間利用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自行上網下載所得資 料,核對、增修無誤後,鍵入免稅額、扣除額等相關資料,由軟體自動計算應補退稅額,完成繳稅後即可上傳申報。



該局指出,未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或金融憑證之納稅義務人,亦可選擇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71231日 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作為網路申報通行碼辦理申報。惟屬下列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電子(含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方式,請以人工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中死亡、離境之申報案件。



二、逾期申報案件。



三、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大陸人士、外籍人士之申報案件。



該 局說明,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9861日 午夜12時)前完成資料傳輸者,免填寫結算申報書及免檢附扣(免)繳憑 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惟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 件、單據,仍應於98611日 (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遞送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服務處代收。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單據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切勿將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產出之「試算表」當作申報書送交或郵寄國稅局辦理申報,亦切勿認為列印「試算表」即完成網路申報,因系統產 出之試算表,僅供納稅義務人於網際網路傳送申報資料前核對申報資料使用,不得代替人工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做為申報之用;另部分納稅義務人僅於系統完成 繳稅操作程序,未繼續依系統指示完成網路申報上傳作業,而誤以為已完成申報。提醒採網路申報時特別要注意,必須於報稅系統「計算及上傳」頁面點選「申報資 料上傳」,依系統提示操作及確認回傳「上傳申報成功」訊息,完成上傳申報後會出現「檔案編號」及「列印收執聯」功能鍵,請自行列印「收執聯」保存,如申報 資料尚有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611日前)送交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始完成申報程序,納稅義 務人只要注意確認,即能安心享有網路申報便捷功能。



(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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