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不適用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今(100)年起稽徵機關將


提供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100年提供99所得年度稅


額試算服務),惟開業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其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在稅額試算服務之作業範圍。




該 局說明,依據財政部頒訂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


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所得額符合下列規定範圍,


且免稅額、扣除額及扺減稅額亦符相關規定者,始可適用


上開試算服務: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


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


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


(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


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


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該局指出,開業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如醫師、


會計師、藥劑師、檢驗師、建築師、技師、律師、地


政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補習班、幼稚園、托


兒所、養護所等,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在


上開稅額試算服務之作業範圍,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


申報




該 局進一步表示,為節能減碳並節省稽徵機關資料整


理、登錄之人力及物力,減少申報計算錯誤,業者於辦理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執行業務暨其


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收支報告表網路申報,如未


應用該系統,應檢附黃色訂本式「執行業務(其他)所得


收支報告表」(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 目錄


及薪資調查表等),併申報書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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