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為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明訂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並採單一稅率,於1001


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明訂營利事業分配


98年度以前之盈餘及99年度以後之盈餘未加徵10%


利事業所得稅者之稅額 扣抵比率上限分別為33.33%


20.48%,而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及99年度以後之


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分別為 48.15%33.87%




該局說明,以甲公司101年度決議分配100年度以前之盈餘


為例,該公司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


積未分配盈餘共計600萬元,其中87年至98年度已加徵1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為100萬元、99年度已加徵10%營利


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為200萬 元、100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


業所得稅之盈餘為300萬元,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100萬元÷600萬元)×48.15%】+【(200萬 元÷600


元)×33.87%】+【(300萬元÷600


元)×20.48%】=29.5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時,應注意


前揭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4/1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