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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失定義不同,請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


失定義不同,適用規定亦不同,請營利事業多加注


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於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某公司將其無


使用價值之零組件堆置於廢棄物中,依一般廢鐵出售處


理,並將該項損失列報為商品盤損。惟查該項商品 於盤


點時仍然存在,與商品盤損應為實際盤點數較帳載數短少


之情形不符;經分析該公司廢棄之零組件屬過期呆滯無法


出售或加工製造之存貨商品,應屬商品報廢範疇。依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報廢除可依


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


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 日內檢具清單


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


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商品如有出售,仍


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該公司因適用法


令錯誤,未依商品報廢規定處理,致該項損失遭剔除補


稅。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認列要件


不同,應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發布單位:中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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