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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課稅年度婚姻關係存在,才能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將自1005


1日起受理申報,申報配偶免稅額者需99年度婚姻關


係存在才能辦理合併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2月結婚,995月份申


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新婚妻子列報為配偶及合併申


報,被國稅局查得,甲君98年度與配偶並無婚姻關係,卻


申報配偶免稅額及有配偶之扣除額,而認為甲君有虛報及


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


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


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為所


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甲君於992月結婚,在辦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將98年度無婚姻關係


的人填報為配偶,雖然虛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不是故


意,但不能說沒有過失,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


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仍應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課稅年度婚姻關係存在,才能


合併申報,否則違反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尚需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發布單位:文山稽徵所



需課稅年度婚姻關係存在,才能合併申報

配偶應合併申報課稅者其婚姻關係之成立與消滅認定標準

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注意收據是否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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