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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課稅年度婚姻關係存在,才能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將自100年5
月1日起受理申報,申報配偶免稅額者需99年度婚姻關
係存在才能辦理合併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2月結婚,99年5月份申
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新婚妻子列報為配偶及合併申
報,被國稅局查得,甲君98年度與配偶並無婚姻關係,卻
申報配偶免稅額及有配偶之扣除額,而認為甲君有虛報及
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
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
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為所
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甲君於99年2月結婚,在辦
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將98年度無婚姻關係
的人填報為配偶,雖然虛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不是故
意,但不能說沒有過失,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
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仍應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課稅年度婚姻關係存在,才能
合併申報,否則違反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尚需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發布單位:文山稽徵所
需課稅年度婚姻關係存在,才能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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