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再營業,應辦理歇業登記
《賦稅》2007/8/2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
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
併、 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
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
業登記。因此,公司或行號有不再營業情形應向主管稽
徵機關 或國稅局各地區稽徵所辦理歇業登記。
該局表示:近日新聞報導紅毛港地區實施遷村計劃,且位
於該地區之公司或行號多已遷離,但大部分皆尚未辦理變
更 或歇業登記。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停業、變更、
註銷登記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將處新
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至
補辦為止,並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營利事業登記。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已未在現址營業或歇業,請儘速辦理變
更或歇業登記,以免受罰。【#73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圍閔 聯絡電話:8123746轉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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