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再營業,應辦理歇業登記


《賦稅》2007/8/2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


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


併、 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


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


業登記。因此,公司或行號有不再營業情形應向主管稽


徵機關 或國稅局各地區稽徵所辦理歇業登記。




該局表示:近日新聞報導紅毛港地區實施遷村計劃,且位


於該地區之公司或行號多已遷離,但大部分皆尚未辦理變


更 或歇業登記。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停業、變更、


註銷登記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將處新


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至


補辦為止,並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營利事業登記。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已未在現址營業或歇業,請儘速辦理變


更或歇業登記,以免受罰。【#73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圍閔 聯絡電話:812374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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