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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憑      證




一、 免稅額:〈增訂年滿七十歲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可以加扣50%免稅額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每人77,000




 




年滿七十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每人115,500




 




二、一般扣除額(標準及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申報)




*標準扣除額




單身:46,000




夫妻合併申報:92,000




不需檢附憑證。




*列舉扣除額




捐贈




除對政府或勞軍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以所得總額20%為




受贈單位開立之捐贈收據正本。




人身保險費: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每人每年最高24,000(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保險收據正本。




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員工自負部份)




醫藥及生育費




核實認列惟需扣除已受保險給付部份。




公、勞保醫院或財政部認可會計記錄完備之醫院收據。




災害損失




核實認列,惟需依法報備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九二一集集地震領取之救濟金除外)




稅捐機關核發損失證明正本。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每申報戶最高300,000(扣除申報儲蓄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




購屋貸款利息單據正本。




租金支出〈新增訂〉




 




每申報戶最高120,000




需檢附付款證明、租賃契約及設籍證明〈可以切結書取代〉




政治捐贈




1.對所有候選人捐贈合計每人最高20,000,且捐贈時間為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才有效。




2.對政黨捐贈每戶不得超過所得額20%且200,000(政黨得票率未達5%者不認定)




受贈人(或政黨)開立之捐贈收據正本。




三、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




每人78,000(未達標準薪資全額扣除)




以扣繳憑單認列。




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可留抵以後三年度扣除)




相關成交價格證明文件影本。




儲蓄投資




每年每申報戶270,000




以扣繳憑單認列。




殘障




每人77,000(殘障福利法規定之殘障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精神病患)




殘障手冊影本或醫生診斷證明。




教育學費




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每年每申報戶25,000(空中大學、專校、五專前三年及已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註:5/015/31申報                                                                           蘇振賢╱製表




參考94.12.07自由時報頭版,正確資料查詢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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