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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4月23日(週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虛報死亡親屬免稅額,一律補稅並處罰鍰
(2)漏辦扣報繳,要如何補救?
(3)營所稅年終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4)滯欠稅款禁止處分及擔保品價值計算之規定
(5)營利事業自繳稅應依規定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6)申請94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4月20日截止
(7)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之所得課稅規定
(8)綜合所得稅申報租賃所得應注意事項
(9)執行業務等非扣繳所得等資料無法於5月提供查調
(10)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規定
(11)調整臺北市部分街道之評定等級
(12)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有價證?併入遺產總額價值計算
(13)外僑綜合所得稅利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
(14)逾期申請實物抵繳需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主  題虛報死亡親屬免稅額,一律補稅並處罰鍰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除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或漏報所得者,依法應按漏稅額處以罰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經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台幣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台幣15,000元以下,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免予處罰: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陳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尊親屬(母親)免稅額111,000元,經該局透過戶政系統電腦資料查得,該受扶養親屬已於92年7月27日過世,是以,陳姓君涉嫌於93年度虛報免稅額逃漏稅屬實,依上揭規定即不論逃漏金額大小均應予處罰,除核定應補徵稅額外,並處以漏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94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本(95)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屆時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稅,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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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漏辦扣報繳,要如何補救?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3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補徵案件中,有許多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對於歸戶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產生疑問,該局特別彙整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5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可提供憑證核實申報外,亦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銷售額的6%為營利所得【即營利所得=建議價格(參考價格)×6%】。如無上述建議(參考)價格,則參考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即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6%】。個人參加人按上述方式計算之營利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
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減
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
結算申報,或未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
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93、94年度
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
該局提醒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屆,請儘早蒐集收入、進貨及所得資料,並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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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所稅年終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5月份即將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特別彙整營利事業帳務處理應特別注意事項,以供參考:
一、檢查去年所有交易,是否皆取得符合稅法規定憑證。例如:應向實際交易之對象及有實際營業之營利事業取得進項憑證。以避免因取得不實憑證,而遭補稅及處罰。
二、支付屬應扣繳稅款範圍之費用,皆已依規定辦理扣繳。
三、核對進貨驗收單、領料單、出貨單等相關表單,以釐清收入、成本或費用入帳之截止點。
四、應估列之收入、成本或費用已依規定估列,並注意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
五、逾二年之應收帳款或票據申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取得相關催收證明文件。
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已逾二年者應轉列收入。
七、93年度之盈餘應於94年底前決議並完成分配,否則 93年度之盈餘未分配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及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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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滯欠稅款禁止處分及擔保品價值計算之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超過一定金額者,稅捐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徵起,得就納稅義務人財產為限制登記處分。一旦遭禁止處分,納稅義務人須繳清滯欠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品,始得自由處分該財產。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提供相當擔保品,以解除禁止處分者,相關於擔保品種類及價值計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計有:(1)黃金按九折計價;(2)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及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3)政府發行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價;(4)銀行存款單摺按本金額計價。(5)土地及房屋若屬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的情況,亦可作為稅捐之擔保品;計價的方式,土地按公告現值加4成估計,建物按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計算。另外如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須扣除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最高限額債權金額。
該局強調,稅捐稽徵機關禁止欠稅人財產處分之目的係為保全稅款徵收,納稅義務人若有應納稅捐,應注意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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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利事業自繳稅應依規定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有應自行繳納稅款者,應依規定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依同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同法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指出,前揭應自行繳納稅款,如逾期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再加徵滯納利息外,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有應自行繳納稅款者,應按稅法規定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何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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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申請94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4月20日截止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作業,將於4月20日截止受理,請有需要之民眾把握期限儘速辦理。
該局說明,民眾如因家暴事件,或夫妻間感情問題等特殊原因,須將本人與配偶94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可於95年4月1日起至4月2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分開提供者,95年5月份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向國稅局查調94年度所得資料時,提供內容僅有本人或配偶一人之所得,且不含未成年子女所得資料。所得分開提供可採書面或網際網路申請,以書面申請者,應於95年4月20日前將載有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簽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傳送或親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納稅義務人亦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輸入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夫妻所得分開提供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就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惟申報書上可以只填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並於備註欄註明「已分居」,嗣後由國稅局逕予合併核定補退稅,以免因漏報配偶所得而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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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之所得課稅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3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補徵案件中,有許多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對於歸戶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產生疑問,該局特別彙整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5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可提供憑證核實申報外,亦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銷售額的6%為營利所得【即營利所得=建議價格(參考價格)×6%】。如無上述建議(參考)價格,則參考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即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6%】。個人參加人按上述方式計算之營利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
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減
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
結算申報,或未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
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93、94年度
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
該局提醒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屆,請儘早蒐集收入、進貨及所得資料,並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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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綜合所得稅申報租賃所得應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95)年5月份辦理,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或借給他人使用,相關申報規定特彙整說明如下: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計算申報租賃所得:
〈一〉減除財政部頒訂之必要費用率43%後之餘額申報。
〈二〉減除逐項舉證之必須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申報;可減除之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出租房屋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等。
二、將房屋無償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繳納所得稅。臺北市94年度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如下:
〈一〉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租賃收入。
〈二〉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租賃收入。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租賃收入。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租賃收入。
三、將房屋無償借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如於申報時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影本,可免設算租賃收入外,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四、房屋出租收取的押金,應就該筆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94年度為年息1.55%)計算租賃收入,並減除43%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但出租人能提示相關資料證明該項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或確實證明該項押金運用無所得或者是產生虧損者,免依上述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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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執行業務等非扣繳所得等資料無法於5月提供查調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自9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或向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94年度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所得資料,作為申報參考。
該局說明,申報期間所提供下載或查調之所得資料,只限於上述之一般扣(免)繳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資料等,至於執行業務所得(含扣免繳憑單)、多層次傳銷事業營利所得及其他非扣繳所得(如房屋出售財產交易所得、一時貿易所得、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因資料蒐集費時,或該項所得必須彙整計算等原因,無法於每年3月間將完整檔案資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故無法配合於5月時提供查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的方式有二種,最方便的是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由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核發之金融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網路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查詢。另外一種方式是可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詢。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機關提供的所得資料,係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之服務措施,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產生短報或漏報情形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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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常有民眾詢問「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如何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特予以彙整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以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申報時應提示當年度金融機構的利息單據正本、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又若因貸款銀行變動,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並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俾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所以納稅義務人可採兩者金額較大者擇一列舉申報;至於在同一年度上半年租屋自住而支付房租,下半年因購買自用住宅而支付貸款利息,也只能就上半年的租金支出或下半年的房貸利息擇一列舉扣除。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確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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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調整臺北市部分街道之評定等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臺北市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之臺北市各街道評定等級,該局已依其繁榮程度做了些許調整,自核定95年1-3月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含攤販)營業稅時開始適用。營業人於95年4月下旬接獲營業稅繳款書時,將發現應繳納之營業稅金額可能有些微漲跌。
該局說明,臺北市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自88年10月修訂後迄今未修正,已不符實際,乃於94年間作全面性檢討,依新闢街道及發展榮枯程度,修正調整各街道之評定等級,並報經財政部核備,自95年1月起適用,以符現況。
該局指出,調整各街道之評定等級將影響按費用還原法課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薪資、房屋租金,也會影響依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查定課稅之攤販評定級數,進而影響其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此次調升等級的街區以臺北101商圈、內湖科技園區等新興工商區為主,因新建廠辦大樓林立,商業活動帶動週邊人潮,是以信義計畫區信義路5段、內湖區瑞光路等街道之評定等級均予調升;另廈門街、一江街、天祥路、汀洲路四段等,則因市集發展受限,而調降其街道之評定等級;此外,近年新開闢道路或原評定表並未按路段明定等級之街道,此次予以增列或細分,以資周全。
該局提醒店家收到該局寄發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繳款書,如對核定稅額有疑義,請逕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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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有價證?併入遺產總額價值計算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親屬之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如贈與標的為有價證?時,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繼承開始日之收盤價(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或資產淨值(未上市且未上櫃公司股票)估定之。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其繼承人乙君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將甲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及子女之上市公司股票,以原贈與時價值7,0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中計算。經依上開規定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收盤價重新核算為8,000餘萬元,核定追繳300餘萬元遺產稅。
該局強調,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其標的為有價證?時,須依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日(非贈與日)之收盤價或資產淨值來計算其遺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避免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稽核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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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外僑綜合所得稅利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應退稅款,可利用在臺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安全、省事又方便。
該局指出,為簡化及方便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之手續,外僑在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需檢附本人或同一申報戶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中華民國國內銀行新臺幣帳戶(限與財金公司簽約者),或郵政存簿儲金帳戶,填妥申報書相關欄位並檢附存摺封面影本,併同其他申報資料申報,即可辦理直撥退稅。
該局說明,為配合金資系統相關作業,9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以95年6月1日前申報者為限。此外,如直撥退稅因故無法撥入帳戶時,會另行寄發相關通知,並將退稅款填發退稅支票代替,請納稅人放心多加利用直撥退稅。
(聯絡人:服務科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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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逾期申請實物抵繳需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申請一次抵繳。
該局說明,稅捐本應以現金繳納,惟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往往因繼承或贈與標的物為不動產、有價證券等,又因稅額鉅大,無力以現金繳納,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別規定,凡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另納稅義務人若未及於限繳日期屆滿前提出申請,稽徵機關仍可受理,惟須依稅捐稽徵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指出,對於逾期申請實物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其計算滯納金及利息的期間,應以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的期間為準。滯納利息的計算基礎為本稅加計滯納金,而計算「滯納利息」所適用的利率是每年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該局特別呼籲須上揭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申請,以免逾繳納期限而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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