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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收受假扣押裁定書逾30日,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不得持該裁定書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 局說明,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因此,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 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申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 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之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得以儘速獲得償還;假扣 押裁定既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籲請債權人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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