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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何謂員工分紅配股的「可處分日」與「時價」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員工詢問公司於96年9月份上市時,配發股票給員工,員工於97年2月取得員工分紅配股的扣繳憑單,對於憑單上「可處分日」與「時價」的意義不瞭解,擔心所得稅申報錯誤以致於多報或少報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及時價的定義如下: 可處分日認定: (一)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二)股票配發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者,即以新股權利證書之「可處分日」認定之。亦即,如新股權利證書係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 時價的認定: (一)上市或上櫃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認定之。 (二)興櫃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股票之成交均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認定之。 (三)前二項以外之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認定之,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按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 該局指出,員工分紅配股是將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總額超過600萬元,才須計算基本稅額。所以僅少數配股相當高的員工,才有可能被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範圍,須繳納基本稅額。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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