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 局查核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於99101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被繼承 人甲君於死亡日當時所遺留之現存財產扣除債務後之餘額2,100餘萬元,另查得甲君於生前971220日贈與配偶1,7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條規定,贈與配偶之1,700萬元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核定遺產總額為3,800萬元。甲君971220日贈與配偶1,700萬元雖併入 遺產總額課稅,惟已非屬甲君死亡時之現存財產,自不得列入民法第1030條之1計算範圍,而甲君配偶之現存財產2,800萬元扣除無償取得之1,700萬 元後,剩餘財產為1,100萬元,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500餘萬元【(2,100萬元-1,100萬元)÷2】。



該局說明,民法 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 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故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範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夫妻一方死亡、離婚等)時,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各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 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乃在抑制死亡前預謀規避稅負,而將之視為遺產之一部併課遺產稅,該財產為擬制 遺產,並非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被繼承人現存剩餘財產,依財政部97114日台財稅第09600410420號函釋規定,非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 求權請求範圍。



該局指出,經稽徵機關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 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將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 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4/14

財政部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9 © 機關地址:10066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
機關總機:(02)2322-8000 傳真:(02)2356-8774 機關網址:http://www.mof.gov.tw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AM 8:30 ~ PM 12:30;PM 13:30 ~ PM 17:3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