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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工程損


益之計算不論採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均應注意實際


完工日期之認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


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


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


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


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


期為準。



舉 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一道路改善工程,已於9612


20日驗收合格,惟甲公司以委建人核發同意驗收結案公文


之發文日期(97310日)為實際完工日 期,將該工程


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列報於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經該局查核後,發函向委建人查證,委建人函復略


以,驗收合格日期9612 20日,為主驗人查驗廠商履


約結果,確認與契約、圖說之規定相符之日期,即實際完


工日期;而同意驗收結案日期97310日為委建人發函


通知監造單位辦 理後續估驗末期款等事宜之日期。




則其自961220日驗收合格,至97310日發函同意


驗收期間,係依據工程契約規定處理工程展延事項及辦理


付款 作業,該局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認定9612


20日為實際完工日,並將該工程收入新臺幣(下


同)1,000萬元及成本費用等700萬元轉至96年度 認列,


核定應補徵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相


關規定,以免影響工程損益之計算。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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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