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自10211日起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迭有民眾詢問,有關財政部


101927日公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


簡稱居住者)之認定原則,該局說明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


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上述「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


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


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


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


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


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


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期合理並符合國際慣例,財政部參酌


各國居住者認定規定及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而訂定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認定原則,可望減少長年


居住海外仍在我國保有戶籍之僑民,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已


不在國內,稽徵機關於個案事實認定其為居住者,而對其


海外所得課稅之爭議。該局提醒,有關生活及 經濟重心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參考認定原則,尚非單以享有全民健康


保險之單一指標作為認定,尚須衡酌各項參考因素予以認


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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