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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興櫃股票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


條例」部分條文於去(101)年修正公布,個人出售股票


之證券交易所得自10211日起須課徵綜 合所得稅,邇


來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出售興櫃股票交易之課稅相關規


定。 




該局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


數量合計超過10萬股以上者應強制核實課稅,就其全部興


櫃股票核實計稅,而非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部 分核實計


算,其計算方式係以「個人」為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


算。該局指出,強制核實課稅範圍係按課稅標 的及課稅


對象區分,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達10萬股以上部


分屬應強制核實課稅者,僅須就該部分股票核實課稅,其


餘出售上市、上櫃股票原採用設算課稅 者,仍可繼續適


用設算課稅。惟自10411日起,個人當年度出售上


市、上櫃、興櫃股票金額合計在10億元以上者,其所有


股票均應核實課稅。




該局舉例說 明,李小姐於10289日出售A公司興櫃股


50,000股,於102820日出售B公司興櫃股票60,000


股,又於10291日出售C公 司上市股票30,000股;另


其配偶張先生於102年於93日出售D公司興櫃股票50,000


股,於102910日出售E公司興櫃股票40,000 股。假設


李小姐與張先生102年皆選定適用設算課稅,其102年出售


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稅方式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各該當年


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是否在10萬股以上。




二、李小姐當年度出售AB公司興櫃股票股數合計為


110,000股,大於10萬股以上,全部皆屬核實課稅範圍;


關李小姐出售C公司上市股票30,000股部分,仍適用設算


課稅;另外她當年度出售興櫃股 票原來選定設算課稅所


扣繳的稅額,可自核實課稅所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扣抵。




三、張先生當年度出售DE公司興櫃股票股數合計90,000


股,小於10萬股, 因此其出售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仍適用


設算課稅。




該局強調,民眾如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有任何疑問,歡迎


至財政部及所屬賦稅署、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證所稅專區,


查 閱相關法令、新聞稿、書表格式及疑義解答。




另外,各地區國稅局亦設有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請民眾


多加利用。




(聯絡人:松山分局郭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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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