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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五 條 第 四 項 , 所得稅法 第 五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6.12.5台財稅字第09604562720號
摘要: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主旨: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



二、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三、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五、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
)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
)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
)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
)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附件:  
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釋函內容由『賦稅署』負責提供及更新)。
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稅制委員會』網站查詢法令建置之『法令彙編釋示函令檢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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