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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已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短漏申報基本所得額,致有漏稅情事者,將遭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
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
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 計入
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漏未申報者,國稅局將依所得基本
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
鍰。
該局指出,最近有數起案例,納稅義務 人表示其申報綜
合所得稅時,因第一次出售未上市股票,一時失察致未申
報該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故意逃漏稅,請准予免處罰鍰
等情,申請復查。該局復查結果, 以申請人既有應計入
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即應注意使之符合
稅法之強行規定,申請人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致漏
未申報所得,縱非故意,亦有 過失,處以罰鍰並無違誤
等理由,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負有依
法誠實申報並納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檢視有
無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以計算當年度基本稅額,以
免因漏報或未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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