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設算方式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今年(102
年)元旦起開始課徵所得稅,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公開
交易市場上買賣上市(櫃)股票,如未向證券商申請選定核
實課稅者,稅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未向證券商申請選定上市(櫃)或興櫃
股票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即視為選擇設算課稅。自102
年起至103年止,個人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1 但書第1款
規定之證券,採用設算方式課稅者,課稅方式係按出售金
額之一定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扣繳率為20%。所謂
一定比例,則以出售前一交易日臺灣 證券交易所發行量
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準,規定如下:
1.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者:推計純益率為零。
2.收盤指數在8,500點以上未達9,500點者:推計純益率為
0.1%。
3.收盤指數在9,500點以上未達10,500點者:推計純益率
為0.2%。
4.收盤指數在10,500點以上者:推計純益率0.3%。舉例說
明,李太太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未向證券商申
請選定課稅方式,102年1月4日 出售上市公司股票100
張,出售金額計2,000,000元,假設102年1月3日收盤指數
為7,850點,因未達8,500點,故該筆交易無需課稅(即 無
須扣繳稅款);假設102年1月3日收盤指數為9,000點,則
李太太證券交易所得額為2,000,000*0.1%=2,000元,應就
源扣繳所得稅 2,000*20%=400元,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
稅。
該局特別提醒,若個人未向證券商選定適用核實課稅,但
股票中有部分應核實課稅,或已選定採核實課稅方式者,
其計算該部分證券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時,將不適用以上
之規定。若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
處,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或利用財政 部、賦稅署及
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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