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於101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就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營利事業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說明如下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部分
(一)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 代號誤填之情形,填寫時請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二)營利事業若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建屋出售,常發現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與土地之 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三)營利事業若符合規定得以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 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
(四)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1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 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五)依所得稅 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六)營利 事業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如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先扣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部分
(一)營利事業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 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二)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收到核定通知 書時,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三)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 書部分
(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 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 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由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或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發生者列為減 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
(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 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四)自97年1月1日起,不論以當年度或96年度以前之盈餘分配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當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時,皆得以費用列支,已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少,故該部分不得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五)非經財政部發布解 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100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 (http://www.ntbt.gov.tw/ 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公布,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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