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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後賣銷售不動產,應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來
,有關民眾因換屋需要,將持有不到2年之自用住宅出售,
如係先買新屋再出售舊屋,以致於出售時所有權人持有2
房屋,要不要課徵特銷稅?

該局說明,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原只有
1間房屋,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
出租,只要在所買新屋移轉登記到名下那天開始起1
內出售原來的房屋,出售後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
直系親屬仍僅有1間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
使用或出租,就不必繳納特種銷售稅。

該局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
以符合社會期待,故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之
立法例,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之消費物品及勞務,
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民國10061日施行以來,
稅收用途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條例施行以來,發現有民眾因未辦
戶籍遷入、未符合本條例各項排除條款之規定,或因
房屋仲介業者對於法令規定認識不清而誤導民眾,
也有民眾擅自塗改契約訂定日延後簽約日期,致違反
規定而被國稅局依法補徵稅額外,另按所漏稅額處3
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對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令如有不清楚
地方,應先洽詢戶籍所在地所屬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以免誤觸法令而繳交冤枉錢。
(聯絡人:信義分局林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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