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境外基金之合併、轉換,其投資人應如何計算交易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因合併而消滅或因轉換而買回原基金,應如何計算投資人之交易損益,該局特別就其相關之課徵規定說明如下:




一、境外基金因合併而消滅,消滅基金 之受益人取得存續基金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之淨值,超過消滅基金之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消滅基金之配息,其配息應依所得來源分別認定,亦即其配息如係源自基 金獲配之股利,則為投資人之營利所得,如係源自基金獲配之利息,則為投資人之利息所得;惟如消滅基金已無法區分配息之來源,應將其配息全部按利息所得課 稅。未能提出消滅基金之原始取得成本者,得按取得之存續基金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之淨值之20%,計算所得額。




二、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之轉 換僅為中途更換不同投資標的其信託本金並未變動,係屬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應於轉換時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併入核算原基金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 度課稅,嗣新基金轉讓或申請買回時,應以原基金之買回價格作為新基金之取得成本,計算交易損益。境外基金轉換時,其手續費可能有外加或內扣,如屬申請買回 原基金之費用,應於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如屬申購新基金之費用,應於計算新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不得重覆減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