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營業人銷售貨物收受訂金時,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如於交貨前有預收訂金情形,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應部分營業人於交易時先收取訂金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此一現象尤以家具公司最為普遍,營業人雖表示將於交易全部完成時合併開立統一發票,惟該局強調,營業人上開作為已經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買方甲於1016月間向乙營業人訂購家具並支付訂金,惟乙營業人並未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予買方甲,經該局查獲,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除補稅外,並處漏稅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上述情形,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營業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