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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預付款返還加計利息不得適用儲蓄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李先生詢問,與建設公司因購屋糾紛,自該公司取得加計利息退還之預付款應如何計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李先生於年前向建設公司訂購一間透天厝並支付200萬元的預付款,未料房屋品質不佳,管線嚴重漏水,經與建設公司協調,同意由該公司加計10萬元之利息並退還預付款,李先生因購屋糾紛而取自建設公司给付10萬元之利息所得,應全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購屋糾紛而加計利息返還之預付款,該加計之利息,因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故不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由納稅義務人併計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另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合計全年扣除數額在27萬元以內者,始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確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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