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詢問有關其給付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事涉雇主及外籍勞工權益,特予以說明如下:



一、個人在台工作薪資所得之課稅方式,應視其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稱居住者),亦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稱非居住者),而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外籍勞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其薪資所得應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其扣繳稅款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扣繳義 務人於給付薪資所得予該勞工時,應依外籍勞工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



三、外籍勞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其薪資所得應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即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但是,個人全月 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2012年為28,170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納稅義務人不須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如果沒有扣 繳義務人,則由該外籍勞工依前開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



該局再次呼籲,外籍勞工如為上述的居住者,依現行所得稅法扣繳相關規定,即可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2012年起如每月薪資所得未達 68,500元,無須辦理扣繳稅款。而其取得如三節獎金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2012年起未達 68,500元,亦免予扣繳。



該局籲請勞資雙方應注意前揭規定,辦理正確之扣報繳事宜,以維護自身及勞工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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