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於醫療機構提供勞務之報酬應屬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醫師於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醫療機構之扣繳義務人應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並正確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同條項第3類規定,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及提供勞務者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收入為薪資所得。又執行業務者, 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 者。
該局說明,自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各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與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間應認屬為僱傭關係, 各該醫師僅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無需負擔經營醫療機構盈虧之風險及相關必要費用,其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認屬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籲請醫療機構扣繳義務人注意,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已廢止適用,自101年 1月1日起,已依前揭財政部令規定,就醫師之報酬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者,請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留抵或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款退還,並正確填報扣繳憑單。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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