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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以自產之農產物自行加工製成天然酵素、手工醋及蜜餞,藉由網站自行銷售者,可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部分;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前揭後段規定係採對農、漁民身分免稅,其收穫、捕獲農、林、漁、牧產物不以「未經加工」或「生鮮」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部分農產物如青梅、茶葉等,並不直接食(飲)用自田間收穫之最終農產物,必須經適當加工處理,該產物方具商品價值,故農民本身所產之農 產品,應包含自產農產加工品。故農民以自產農產物自行加工製成天然酵素、手工醋及蜜餞,藉由網站自行銷售者,依前揭規定屬免稅範圍。



(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發布單位:大同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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