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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物贈客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
依財政部6512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
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該局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
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
其中產品促銷活動,依甲公司所提示之購買憑證與贈送
紀錄,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原購進贈品數量不一致,
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
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致剔除
相關費用500萬元,補稅85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
贈送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
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
實際發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到第11目規定
編製相關報表,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
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
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

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
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
;以
小包贈品分送消費
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若為
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
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除此之外,更應注意贈品是否已送出,如逾年底
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
     該局提醒,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
準,如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
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
並調減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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