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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相關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


請退還營業稅,應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其出境時


須出示護照、特定貨物、退稅明細表及記載可退稅貨


物字樣之統一發票,向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退


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


業稅實施辦法」第2 條第1款規定,外籍旅客係指持


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者。因此,持我國護照入境


之僑民,尚無前揭實施辦法之適用。為避免持我國


護照入境之雙重國籍僑民誤認發 生爭議,請特定營


業人於開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


表」時,主動查閱旅客外籍護照是否有「出境登記


表」黃聯,若無黃聯則表示該旅客並非持外國護照


入境,即應主動詢問了解是否持中華民國護照入


境,並告知若非持外國護照入境者則無法開立「退稅


明細申請表」之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


應於出境前先行向海關「外籍旅客退稅服務櫃檯」申


辦退稅手續,若須託運行李者,亦應先向海關退 稅


服務櫃檯申辦退稅手續後,再向航空公司或輪船公司


洽辦行李託運事宜,避免無法出示該特定貨物,以致


不能完成申退營業稅作業。




(聯絡人:審查三 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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