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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停徵7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2


條之1業經總統公布,自 中華民國9911日 起7年內


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爰買賣公司


債或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仍繼續停徵。




該 局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租稅減免及第70


條之1施行至981231日 ,因此該條例第20條之1


關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之規 定,


亦於981231日 落日。惟考量金融風暴之衝擊,如


恢復課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恐對債券


市場有不利影響,爰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 之


1,明文自今(99)年11日 至1051231日暫停課


徵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期能達成活


絡債券市場,以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 場健全


發展之目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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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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