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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停徵7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2
條之1業經總統公布,自 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 起7年內
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爰買賣公司
債或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仍繼續停徵。
該 局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租稅減免及第70
條之1施行至98年12月31日 ,因此該條例第20條之1有
關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之規 定,
亦於98年12月31日 落日。惟考量金融風暴之衝擊,如
恢復課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恐對債券
市場有不利影響,爰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 之
1,明文自今(99)年1月1日 至105年12月31日暫停課
徵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期能達成活
絡債券市場,以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 場健全
發展之目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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