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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演藝團體捐贈之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演藝團體已依各縣()政府所


定「演藝團體輔導規則」規定,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


者,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 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等演藝團體之


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


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 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規定,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


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


之營利事業,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演藝團體之捐贈,不


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惟如該演藝團體係依各縣()政府公告實施之「演藝團 體輔導規則」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可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此公益演藝團體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該局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如須查詢受贈演藝 團體是否


屬上揭公益目的所設立之團體,且該受贈演藝團體係設籍


於臺北市者,可至台北市文化局網站查詢﹝網


址:http://www.culture.gov.tw/ 台北市文化局/臺北市


演藝團體專區/演藝團體蒐尋﹞。




-演藝團體搜尋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 話:23113711分機2116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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